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坊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41990********,汉族,大学专科,中共预备党员,潍坊市峡山区**街道**用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系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镇**村**号,现住地系山东省潍坊市峡山区**街**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峡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至12月2日,被告人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在峡山区郑公街道环保所工作的便利条件,向辖区内养殖户隐瞒可以自己在网上免费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简称环评)的真相,虚构为养殖户办理环评需要找第三方评估花钱的事实,通过现金收款、微信转账收款或者银行卡转账收款的方式先后骗取刘某甲6500元、薛某某8000元、谭某某8000元、刘某乙6700元、夏某某6500元,共计35700元。
被告人栾某某已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移送函、抓获经过、前科说明、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谅解书、收到条等;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薛某某、谭某某、刘某乙、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35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宜祥
检察官助理:燕敏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现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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