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栾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镇**村**街**号,住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经井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井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栾某某受某某公司物资部委托拆除生活区内活动板房及围挡,该在施工期间,未经某某公司物资部许可,指使王某某等人私自将该生活区内的三台空气能设备拆除并变卖,获利2000元钱。经井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三台空气能设备价格为48500元。案发后,栾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赔付给某某公司空气能主机三台,某某公司对栾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物资采购合同、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谅解书、收据;2、证人尹某某、范某某、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井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井陉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他人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金东
检察官助理:杜娴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