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栾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栾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11996********,汉族,中专文化,保定平安普惠贷款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乡**村**号。2019年11月10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3时许,被告人栾某某事先潜入保定市莲池区裕华路保定商场四楼库房,趁商场关门后在一楼凯元通讯经营部柜台盗窃手机模型16个,在瑶尚珠宝柜台用随身携带的斧子将柜台玻璃台面砸碎盗窃足金和田玉挂件32个,被告人栾某某回到四楼库房查看发现盗窃的手机系手机模型,后又到保定商场一楼萃华金店柜台,用斧子将柜台台面砸碎,盗窃18K金戒指30个和18K金耳饰35副,回到四楼后在库房内盗窃行李箱一个,将作案所穿上衣等物品脱下放进其中,准备等到商场正常营业后逃走,后被公安机关在该库房内抓获。经鉴定,被盗足金和田玉挂件、18K金戒指、18K金耳饰、手机模型、行李箱共计价值人民币1361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栾某某盗窃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良

2020年1月6日

附:1.被告人栾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作案工具斧子、钳子、改锥、铁丝等扣押于办案机关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