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公刑诉〔2017〕491号
被告人栾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0196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乳山市**镇**村**号,无业。2017年7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7日至6月10日,被告人栾某某在威海市**广场等地多次实施盗窃。
1.2017年6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栾某某在威海市环翠区**广场南侧西首演出台北侧草坪,将被害人丛某某放在此处的黑色Latueseed牌手提包盗走,内有Latueseed牌钱包1个、现金人民币3900余元、手链1条、车钥匙1把、U盘1个及身份证、银行卡、会员卡等物品。
2.2017年6月10日6时许,被告人栾某某在威海市环翠区**段,将被害人赵某某绿色编织手包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130元,SAST牌老年手机1部。
3.2017年6月7日5时许,被告人栾某某在威海市环翠区**路**路**处,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厢式货车驾驶室内的男士挎包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2020元。
综上,被告人栾某某实施盗窃3次,其中盗窃现金共计人民币61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荣
刘俊霞
2017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乳山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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