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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栾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栾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招远市**镇**村**号。2020年4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招远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5时许,被告人栾某某到招远市**街道**村,趁郑某某家街门没有关之机,其打开纱网门进入过道,将26.8斤甜杏仁偷走。经招远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甜杏仁价值人民币6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郑某某陈述;被告人栾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栾某某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归还赃物,可酌予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栾某某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建议以盗窃罪对被告人栾某某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宏伟

2020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栾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招远市**镇**村**号;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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