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栾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9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县**乡**村,现住该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2020年08月15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08月28日我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栾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栾某某等人因投资与被害人侯某某存在纠纷,2020年6月29日10时许,栾某某伙同他人(未到案)用自动喷漆将侯某某家车牌号为黑AR****的白色丰田兰德酷路泽车辆喷涂。被喷涂车辆维修费用经双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为7600元。
经侦查,2020年6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栾某某在案发现场被侦查机关带回,2020年8月14日,侦查人员通知栾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当日13时栾某某自行到侦查机关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刘某甲、李某甲、贾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同案刘某乙、李某丙、张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被告人栾某某案发后经传唤便能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栾某某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业菊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栾某某现羁押于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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