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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栾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刑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1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号,现住望都县****号楼**单元**室,务农。2020年5月11日被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望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0年8月10日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2020年8月1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8月20日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15时许,被告人栾某某到望都县**镇**村南地里遛马,后马跑到熊某某家的地里吃麦苗,为此二人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栾某某将熊某某打伤。2020年3月6日,经望都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熊某某右侧第2 .3 .4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晓华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附:1.被告人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望都县**城**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233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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