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栾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628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乡**村**,住晋中市榆次区**村。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栾某某在本市迎某某****小区1号楼2单元一楼大厅,因琐事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栾某某使用手推、脚踹的方式致被害人吴某某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左侧第10、11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4.5万元,被害人吴某某已谅解被告人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
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文静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栾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