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7日晚,被告人栾某某在谢家集饮酒后独自驾驶摩托车经二通道往锦绣康城附近加油,当晚21时07分栾某某驾车经过常山路加气站时被交警拦查,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当日21时27分,由交警带其至新庄孜医院由专业医护人员,抽取其体内血液,并于24小时内送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经鉴定:栾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41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做出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谢天慈
附:
1.被告人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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