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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栾某某危险驾驶案)_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1〕55号 

  被告人栾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83********,汉族,大学本科,桦甸市农业农村局科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桦甸市新华街道住宅楼1-4,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桦甸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栾某某酒后驾驶吉B*****号牌小型越野车,沿桦甸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街交汇处,被桦甸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栾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有148.3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2、民警工作说明;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4、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登记表、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5、电话查询记录;6、身份信息;

二、被告人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三、鉴定意见: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杨

(院印)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栾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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