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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栾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568号

被告人栾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68********,汉族,小学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号,现住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号。2020年08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立案侦查,2020年11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1日14时01分,被告人栾某某驾驶鄂A****H轻型普通货车沿新洲区新施公路东向西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汪集街幸福小区路段时,未确保行车安全,将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吴某某撞倒,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吴某某受伤,后吴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栾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吴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08月07日,被告人栾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方三十九万三千元,获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110”报警电话记录卡、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被害人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3.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证人周某某、胡某某、宋某某有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调解协议书、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涛

2020年12月03

附:

    1.被告人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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