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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栾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栾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镇**村**号,现住**,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4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栾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大型拖拉机沿济微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肥城市老城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路口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张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碰撞肇事,致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肥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栾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之损伤系重伤二级。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栾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健

苑森森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1册59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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