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公诉刑诉〔2018〕543号
被告人栾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2018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2018年8月22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栾某某、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1月19日至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5日8时许,被告人栾某某、许某某等人为达到个人诉求,在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90号楼楼顶,采取跳楼、自焚、抛洒遗书等手段制造影响,造成大量群众围观,部分道路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持续时间长达3小时。
被告人栾某某、许某某被当场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传单、打火机等;2.书证:调动警力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栾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试听资料:现场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栾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许某某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蕾蕾
2018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栾某某、许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简易程序函。
4.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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