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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栾某某、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组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栾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街道。2014年因赌博被行政处罚,2015年曾因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免于起诉。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平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4日是王某(另案处理)的生日,王某在微信内发朋友圈发通知,自己在南山御龙食府,有想来的就来吃饭,李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王某(另案处理)、李某某、栾某某、毕某、苏某等人纷纷到场。酒后众人又去**KTV唱歌,唱完歌以后走出KTV,苏某看见了自己的亲属张某某,当时张某某跟翟 、蔺某某、李某某等人也刚从**KTV唱歌出来。蔺某某开着自己的面包车,李某某和翟某某等人已经上车了,苏某在面包车旁跟张某某聊天,翟某某就喊张某某回家,苏某听见以后,到面包车上质问翟某某“怎么的,瞅我不顺眼咋的?”。张某某怕发生矛盾就跟苏某解释,正在此时,与此事无关的李某趁着酒劲冲了过来,连续踢踹面包车,见李某动手,王某、王某某、李某某、栾某某四人首先冲过去,伙同李龙一起围着面包车殴打面包车上的人,蔺某某一看要挨打,开车就跑。李某、王某、王某某、李某某、栾某某将张某某拽住进行殴打,致使张某某受伤。2019年4月14日经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张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栾某某、李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由翟某某于2017年7月14日报案,2017年8月11日由李某拿钱对张某某进行了赔偿,双方达成民事和解。被告人栾某某、李某某由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追诉,栾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投案,李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在山西省运城市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及犯罪记录查询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翟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二被告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同步录音录像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李某某无视国法约束,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罪、悔罪,系投案,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鉴于栾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文书

(院印)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伊通县公安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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