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栾某某(绰号:老二),男,195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3195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南路**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地**号)。被告人栾某某曾因犯运输毒品罪,于1999年10月9日被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5年1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栾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栾某某,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2日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栾某某与古某某(另案处理)、何某某(另案处理)、洪某某(另案处理)、史某甲、史某乙等人,在本市栖霞区马群文康苑12幢101室棋牌室内打麻将,因被害人高某某和张某某酒后滋事,史某甲将张某某拉至门外,张某某先是随意殴打史某甲,古某某等听到史某甲被殴打声后赶到门外,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史某甲将张某某拉离。随即栾某某从该棋牌室厨房内取出一把菜刀,持刀将高某某头部及右腿砍伤。双方被人拉开后,被告人栾某某逃离现场,被害人高某某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高某某面部瘢痕已构成轻伤一级,其右侧顶骨骨折、面部神经损伤致左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鼻骨骨折、下颌骨骨折、左侧颧骨折、颈部瘢痕均已构成轻伤二级,头部及右膝瘢痕均已构成轻微伤;全身刀砍导致休克,其休克已构成重伤二级。
2020年3月29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栾某某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前科劣迹材料等书证;
2.证人古某某、何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
7.南京市公局栖霞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全建
检察官助理 汪小琳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栾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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