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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格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格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41984********,藏族,文盲,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理塘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德格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德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9日被德格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德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格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5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制度,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因证据不足2020年4月7日第一次退回德格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德格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30日重报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被告人格某某在康定市人民医院认识德格县**镇牧民(名字不详),两人在谈论中格某某谎称自己是州长益某某的侄儿,现在帮活佛洛某某开车,平时做些虫草等生意,2017年11月被告人格某某受邀到德格县**镇作客,在德格县**镇一家茶楼里被告人格某某认识了**镇青某某、白某某、曲某某等人,谎称自己名字叫扎某某,是州长益某某的侄儿,在北京、香港、澳门等多地有卖虫草渠道,以后可以做生意,随后返回了康定。一星期后格某某接到了青某某电话称有虫草卖,希望和被告人格某某做生意,格某某前往**镇,当日受害人曲某某经青某某介绍将3.5斤虫草以167955.00元赊给被告人格某某,由青某某担保。后来因青某某和曲某某催账,被告人格某某用从白某某处骗取的办驾驶证的钱90000.00元作为虫草款支付给曲某某。2017年12月具体时间不详**镇白某某打电话给格某某说有70多斤贝母要卖,问格某某是否愿意购买,格某某便再次前往**镇以赊账方式拿走了白某某的70.84斤贝母,被告人格某某称又以能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了白某某及亲朋好友多名受害者办理驾驶证的费用120000,骗取了由其某某介绍的三名办理驾驶证的受害者14000元。经鉴定被告人格某某诈骗的虫草价格208833.35元,鉴定诈骗贝母价格为93863.00元。除已支付90000.00元虫草款外,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被告人格某某以办理驾驶执照为由诈骗134000.00元,以虫草买卖为由诈骗77955.00元,以贝母买卖为由诈骗93863.00元,共诈骗合计人民币305818.00元,后被告人格某某失联,公安机关通过技术侦查方式,于2019年12月7日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格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假名字,编造虚假身份,虚假生意经历,骗取他人的信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慧梅

2020年5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格某某现羁押于德格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4.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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