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格某某盗窃案)_尼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尼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尼检刑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格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430198*********,藏族,文盲文化程度,牧民, 户籍地西藏自治区那曲市尼玛县**乡*村,住西藏自治区那曲市尼玛县**乡*村,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尼玛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经本院决定,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尼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格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1时30分许,格某某秘密赶走了尼玛县**镇*村其某某家羊圈内石某某和其某某养在一起的143羊(绵羊30只,山羊113只)经**镇*村次某某放牧点时,将部分年老、瘦小、放生的羊丢弃;后又将1只赶不上羊群的小绵羊在途中丢弃。经尼玛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所盗羊的价值共计87650元。

2019年12月11日在家人劝说下,格某某向尼玛县**乡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绵(山)羊照片;

2.证人次某某、索某某、扎某某、巴某、尼某、玉某等证言;

3.被害人其某某、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格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尼玛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 

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格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格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还具有退赔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格某某二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尼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1.被告人格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