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格某某 ,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301989********,藏族,文盲,打工。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仁布县,现住本市城关区**村**号**组**号,于2020年5月15日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格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8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格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藏AK****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城关区藏热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东大队门前路段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对格某某进行两次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分别为:117mg/100ml,100mg/100ml,经西藏自治区物证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其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45.49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主要证实本案被告人于2020年5月8日23时40分酒后无证驾驶藏“AK****”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城关区藏热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东大队门前路段时被查获的经过;身份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机动车信息主要证实:本案被告人格某某已年满十八周岁,被告人无机动车驾驶证及藏“AK****”号吉利牌机动车所有人为尼某某;呼吸式酒精检测表证实对被告人进行两次呼吸式酒精检测第一次为117mg/100ml;第二次为100mg/100ml,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证实2020年5月15日拉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给予被告人行政罚款的事实);2.证人证言(证人尼某某、多某某的陈述证实本案被告人格某某于2020年5月8日晚上在本市藏热路一藏餐内同被告人一起喝酒,之后被告人驾车被交警查获的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供述主要证实2020年5月8日晚22时30分许在本市当热路泰成饭店对面一家藏餐馆内喝酒后驾车被查获的经过。)4、鉴定意见(主要证实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格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5.49mg/100ml。5、现场指认笔录(主要证实2020年5月12日15时35分被告人指认拉萨市城关区当热路思琼耶热餐吧为自己喝酒的场所,百威罐装为自己饮酒的种类);6、视听资料(主要证实对被告人抽取血样过程的合法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格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格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至5000元,同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旦增宗吉
检察官助理:云丹加措
2020年8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本市城关区**村**组**号,联系电话:1390898****
2.卷宗两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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