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木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格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221998********,藏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南木林县,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南木林县**镇**村。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南木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2000(贰仟)元。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木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我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南木林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我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格某某采取取保候审,由南木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木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格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0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格某某无证、醉酒驾驶藏DE****号中型自卸货车,从**镇**村出发前往南木林县**村,当车行至南木林县**路时,在酒精的作用下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路边的一个电线杆和两个路灯损坏,在不同时间阶段里影响了附近范围内共计4832户居民正常用电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900元(捌仟玖佰元整)。经南木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格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民警对格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并依法将格某某带至南木林县人民医院提取抽血样本,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格某某的血样进行检验后,检验出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6.99 mg/100ml,系醉酒。
被告人格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机动车一辆(藏DE****);2.书证:刑事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10.17”交通事故造成10kV南府141线路停电的情况说明等;3.证人石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 执法现场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格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2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木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琼达卓玛
检察官助理:贵桑吉巴
2019年12月10日
附:
1. 被告人格某某取保候审于南木林县**镇**村;
2. 侦查案卷壹册、检察案卷壹册;
3. 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壹份;
4. 行驶证壹本;。
5. 肇事车辆壹辆(停放在南木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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