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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格某某、旦某某二人开设赌场案)_岗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岗巴县人民检察院

岗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岗检刑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381963********,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县,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岗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6日我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3月7日被岗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格某某因在自家茶馆让别人进行麻将赌博分别在2018年1月9日、2018年12月28日被岗巴县公安机关警告过。

被告人旦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381969********,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岗巴县,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岗巴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岗巴岗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岗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格某某、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格某某和旦某某在值班律师陪同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走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20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人格某某、旦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岗巴县岗巴县岗巴镇雪村**号自家房屋三楼设置麻将馆,并让来自家的人员提供场所和赌具,并提供饭菜、茶水和酒等饮料。被告人旦某某以现金或者微信收款码方式按照4至5小时抽取渔利800元。从2020年1月至2月期间先后参赌人员累计21余人,赌博天数达到27天39场次次,抽头渔利达到三万一千二百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三台机麻。(已被公安机关没收)。

2.书证:

(1)被告人格某某、旦某某户籍证明信。

    (2)案件来源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传唤证,传讯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旦某某)、被取保候审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取保候审保证人资格审查表、保存证件清单、社会危险性评估报告、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予逮捕理由说明书、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格某某)。

3.证人证言:证人普某某、桑某某、云某某、米某某、加某某、普某某、加某某、桑某某、索某某、仁某某、尼某某、德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述:被害人格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旦某某的陈述;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勘验照片;

    6.视听资料:2020年2月21日公安局机关检查过程中的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格某某、旦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自家开设麻将馆,并给来家的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且从中抽取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岗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达娃琼达

次仁顿珠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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