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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格尕强奸案)_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若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格尕,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21980********,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若尔盖县,住若尔盖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格尕于1999年1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若尔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强奸罪被若尔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若尔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若尔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格尕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格尕在若尔盖县达扎寺镇老车站兴旺酒店8405号房间,用该房间座机给在若尔盖县老车站“**”藏餐店当服务员的被害人美某某打电话,要求其送点吃的到他所在的酒店房间,被害人美某某将准备好的餐食送达被告人格尕所在的兴旺酒店8405号房间,放下餐食后要求被告人格尕支付外卖钱,被告人格尕没有立即付钱,而是叫被害人美某某在房间坐一会,被害人美某某拒绝并准备离开时,被告人格尕将其拉到床边意图与其发生性关系,随即将被害人美某某推倒床上,并用自己的身体压住被害人美某某,不顾其极力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格尕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被告人格尕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害人美某某进行了赔偿,达成谅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美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内裤、打底裤;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身检查笔录及结果照片、制作视听资料笔录、委托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扎某某、泽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格尕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物证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格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格尕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格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格尕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敏

检察官助理:王强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格尕现在羁押于若尔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光碟四张

8.随案物品清单一份

9.换押证一套

10.内裤一条、健美裤一条

11.法律法规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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