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校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5261990********,汉族,高中文化,系苏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员工,住苏州工业园区**小区 **幢 **室。被告人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校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 E0****小型轿车行驶至苏州工业园区东延路莲池街口时发生单车事故,指使他人顶包被民警识破后被查获。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mg/100ml。
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校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损失人民币100元。被告人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等;
2.证人乔某某、张某某、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赛英
(院印)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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