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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校某某危险驾驶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12819*************,汉族,小学文化,蒲城县**镇***村。2012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因寻衅滋事被蒲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校某某酒后驾驶陕E*****号小型汽车,沿孙镇平路村十三组村道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刘某某因会车发生口角,因此在刘某某家门口耍酒疯、闹事,被接报出警的交管大队民警在其家中查获,经鉴定,校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93.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程某某、孟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书证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福明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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