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城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栗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酒钢宏业劳务公司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塔县**乡**村**组**号,住嘉峪关市**街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0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栗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栗某以要求被害人杜某帮其代还信用卡为由,骗取被害人杜某的信任后,被害人杜某向被告人栗某微信及支付宝转账人民币24000元,被告人栗某将该款用于网络赌博。案发前追回人民币6000元。
二、2020年2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栗某以要求被害人张某甲帮其代还支付宝蚂蚁花呗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的信任后,被害人张某甲向被告人栗某支付宝转账人民币4600元,被告人栗某将该款用于网络赌博。案发前追回人民币4600元。
三、2020年2月2日18时许,被告人栗某以要求被害人韩某某帮其代还信用卡为由,骗取被害人韩某某的信任后,被害人韩某某向被告人栗某支付宝转账人民币19200元,被告人栗某将该款用于网络赌博。破案后,赃款未追回。
四、2020年2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栗某以要求被害人黄某某帮其代还信用卡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的信任后,被害人黄某某向被告人栗某支付宝转账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栗某将该款用于网络赌博。案发前追回人民币6000元。
五、2020年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栗某以要求被害人梁某某帮其代还支付宝蚂蚁花呗为由,骗取被害人梁某某的信任后,被害人梁某某向被告人栗某微信转账人民币20200元,被告人栗某将该款用于网络赌博。案发前追回人民币10000元。
六、2020年2月7日、2月8日,被告人栗某以要求被害人刘某某帮其代还信用卡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的信任后,被害人刘某某向被告人栗某支付宝转账人民币22200元,被告人栗某将该款用于网络赌博。案发前追回人民币12000元。
七、2020年2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栗某以要求被害人安某某帮其代还信用卡为由,骗取被害人安某某的信任后,被害人安某某向被告人栗某支付宝转账人民币27200元,被告人栗某将该款用于网络赌博。案发前追回人民币22000元。
八、2020年2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栗某以要求被害人管某某帮其代还信用卡为由,向被害人管某某支付手续费人民币400元后,被害人管某某向被告人栗某支付宝转账人民币12800元,被告人栗某将该款用于网络赌博。案发前追回人民币6000元。
九、2020年2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栗某以要求被害人李某帮其代还信用卡为由,向被害人李某支付手续费人民币300元后,被害人李某向被告人栗某支付宝转账人民币15600元,被告人栗某将该款用于网络赌博。破案后,赃款被追回。
十、2020年3月9日14时许,被告人栗某以要求被害人张某乙帮其代还信用卡为由,向被害人张某乙支付手续费人民币1300元后,被害人张某乙向被告人栗某支付宝转账人民币108800元,被告人栗某将该款用于网络赌博。破案后,赃款未追回。
十一、2020年3月9日17时许,被告人栗某以要求被害人马某帮其代还信用卡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的信任后,被害人马某向被告人栗某支付宝转账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栗某将该款用于网络赌博。破案后,赃款未追回。
综上,被告人栗某诈骗作案11起,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46000元。
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栗某在嘉峪关市体育大道“甜心贝贝母婴用品店”内被嘉峪关市公安局朝阳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张某甲等11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栗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栗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栗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青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栗某现羁押于嘉峪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法院(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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