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1576号
被告人栗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5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县,住开封市祥符区**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3月23日被开封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9日被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栗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4日15时许,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万隆派出所民警在本辖区巡逻时,发现被告人栗某某在自家院内菜园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疑似罂粟,依法予以铲除,经清点,栗某某非法种植疑似罂粟899株。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栗某某种植的毒品原植物为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证实了案件相关情况;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栗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 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勘查种植原植物现场情况; 4.鉴定意见:证实送检的疑似罂粟幼苗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5.视听资料:视频光盘两张,证实讯问及种植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1-2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双慧
检察官助理:朱永建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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