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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栗某某集资诈骗案)_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公诉刑诉〔2019〕130号

被告人栗某某,女,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71967********,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群众,无正式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2017年07月03日,因犯集资诈骗罪被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现临时羁押于霍林郭勒市看守所。

本案由霍林郭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栗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0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0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06月21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07月01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19年07月31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08月15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栗某某与被告人铁某某系夫妻。被告人栗某某自从2009年以来以建设加油站、经营加油站的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得他人的信任,通过口口相传在霍林郭勒市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栗某某在经营不善且身负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为归还负债,又以加油站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承诺高息借款,在获得集资款后,大部分集资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后续集资的利息,诈骗多名被害人的钱款,被告人栗某某于2016年01月20日,到霍林郭勒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其中诈骗被害人刘某某48.4万元,至案发前未归还,具体事实如下:

2015年04月25日,被告人栗某某以建设加油站需要用钱为由,向其同事刘某某借款44万元钱,并承诺支付利息3分钱,栗某某丈夫铁某某找到王某某为其担保,栗某某将已经抵押的奔驰轿车进行抵押,刘某某将44万元现金借给了栗某某,栗某某为刘某某重新出具了一张本金利息共计48.4万元借条。因栗某某无法偿还借款,刘某某将栗某某及王某某起诉至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法院进行了调解并出具了调解书,后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抵押的奔驰车因栗某某涉嫌集资诈骗已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报告书、羁押证明、户籍信息、借条、汽车抵押合同、民事调解书及裁定书、车辆信息、随案移送清单、办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铁某某、王某某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至案发尚有42万元未还,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栗某某刑事责任。案发后栗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栗某某系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系漏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与前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栗某某提起公诉。

此致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海

助理检察员:杨金华

2019年08月21日

附:1、被告人栗某某羁押于霍林郭勒市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3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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