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201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司机。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夏某某,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程某某,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61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住陕西省西咸新区**新城**路**号**小区**座**单元**层**户,经商。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经我院决定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姬某某,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栗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栗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事先预谋,由栗某某将刘某某“**”废纸回收站的打包废纸向蒲城**纸业运送,在运送过程中,栗某某给**纸业的地磅偷偷安装增重作弊器遥控操作虚增重量进行诈骗,由刘某某与**纸业结算,以每车2200元或2300元分给栗某某。自2019年6月6日至2020年7月9日,被告人栗某某、刘某某使用陕A*****、陕A*****货车向蒲城**纸业运送打包纸累计104车,共计虚增重量诈骗410194.35元,刘某某先后付给栗某某228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栗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3证人范某某、古某甲、周某某、徐某某、雷某某、高某某、段某某、古某乙、冯某甲、杨某某、冯某乙、王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午某某、郭某某、马某某、张某甲、朱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4书证;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勘查检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刘某某经事先预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栗某某、刘某某构成共同犯罪,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光平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胜合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栗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物证:账本7个,遥控器1个,连接线1根,电池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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