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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栗某某盗窃案)_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金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栗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61997********,汉族,初中肄业,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30日零时许,被告人栗某某采取使用破窗锤击碎汽车车窗玻璃的方式盗窃开封市**庄附近四辆汽车内财物,四辆车分别为豫BT****、豫BT****、豫B6****、皖HH****,盗取现金1600元。

2、2019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栗某某在开封市**庄附近使用同样的作案手段盗窃开封市**庄附近四辆汽车内财物,被盗车辆分别为豫BZ****、豫A0****、豫A3****、豫B5****,盗取现金4100元。

3、2020年1月2日凌晨,被告人栗某某采取同样的作案手段在开封市**寺对面(**街附近)盗窃了两辆汽车内的财物,两辆汽车分别为豫A0****、豫BB****。盗窃豫A0****车内朵唯A19手机3部。

经开封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8辆汽车(豫BT****、豫BT****、豫B6****、皖HH****、豫BZ****、豫A3****、豫A0****、豫BB****)车辆损失价值为2140元,三部被盗朵唯手机经价格认定总价值3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2.证人证言马某某证言; 3.被害人郎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 鉴定结论;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破坏性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敏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栗某某现羁押在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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