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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件)(公开版)_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3********723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住山西省襄垣县****镇****村。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当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6时许,被告人栗某某驾驶晋DLQ288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沿襄垣县****由西向东行驶至******门前路段时,与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致李某某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系颅脑损伤合并血气胸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栗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栗某某赔偿李某某家属530394.5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前科劣迹调查表、户籍证明、收据、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陈述;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襄垣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栗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慧波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本案侦查卷四册共计一百零七页、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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