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1〕Z42号
被告人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现住任丘市**村**号,农民。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17时许,在长丰镇田口村栗某某家门口,被告人栗某某与刘某某、马某某因纠纷发生争吵并打斗,栗某某持铁棍将刘某某和马某某打伤并将对方车辆砸坏。经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马某某伤情为轻微伤,车辆损失价值为4775元。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短信截图;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栗某某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马某某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栗某某等人的证言;
5.鉴定意见:刘某某的伤情鉴定、车辆损失价值鉴定;
6.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一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冬梅
检察官助理:孙伯晗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栗某某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及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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