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栗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1〕Z42号 

  被告人栗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住任丘市**村**农民。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17时许,在长丰镇田口村栗某某家门口,被告人栗某某与刘某某、马某某因纠纷发生争吵并打斗,栗某某持铁棍将刘某某和马某某打伤并将对方车辆砸坏。经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马某某伤情为轻微伤,车辆损失价值为4775元。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短信截图;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栗某某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马某某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栗某某等人的证言;

5.鉴定意见:刘某某的伤情鉴定、车辆损失价值鉴定;

6.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一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冬梅

检察官助理:孙伯晗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栗某某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及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