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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栗某某合同诈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91********,汉族,中专文化,现住任丘市**小区**栋**单元**室,无业。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栗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7月3日,被告人栗某某在任丘市北站路张某某经营的安广汽车租赁服务部租赁一辆黑色本田雅阁汽车(牌照号:冀******),当日栗某某将该车抵押给李某某,获取抵押款42500元。经任丘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黑色本田雅阁汽车的价格为85000元。

2、2016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栗某某通过网络联系办理假房产证的人员,以张某甲位于任丘市富丽花园小区的房屋信息为基础伪造房产证一本,利用该房产证向张某乙借款40000元。经核实,栗某某提供的房产证为假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栗某某等人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房屋所有权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于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以抵押车辆偿还个人债务为目的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并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将车辆抵押给他人,车辆价值85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栗梓伪造房产证一本用于抵押借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爱平

检察官助理:刘  慧

二〇二〇十一

                                      

附件:1.被告人栗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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