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73********,满族,小学文化,绥化市**厂工人,住绥化市北林区**家园**号楼**室(户籍地绥化市北林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21时许,被告人栗某某无有效驾驶证酒后驾驶超标电动二轮车(经鉴定为二轮摩托车)沿绥化市北林区红星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黄河路与红星街交叉口处时,与道路南侧吴某某停放的黑M****J号小型客车发生刮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栗某某逃离事故现场。经侦查,公安机关于当晚22时许,经电话通知将栗某某依法传唤到案。经公安机关认定,栗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不承担责任。经鉴定,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9.8mg/100ml,属醉酒驾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查询单、机动车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照片;2.证人吴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王某某、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意见、涉案的二轮电动车检验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栗某某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玲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栗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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