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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栗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跑大车,户籍地及住地安徽省涡阳县**镇**居委会**号,暂住阜康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阜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被本院决定,于同日被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栗某某酒后驾驶浙B****小型越野客车,沿阜康市文博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文博路与雪莲花路口处与前方出租车新B****小型轿车碰撞,被民警当场抓获,后如实供述。经鉴定,血液乙醇含量2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栗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玉菁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栗某某在暂住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2677****。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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