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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栗某某危险驾驶案)_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滴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鸡西市滴道区**委**组,住鸡西市滴道区**楼**单元**室。2019年7月3日因危险驾驶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栗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黑G****0号(临时号牌)的野马牌小型客车从鸡西市滴道区盛和二期出发到滴道区建华路中国石油加油站与他人商议经济纠纷事宜。因双方未达成共识,栗某某离开加油站驾车从加油站沿建华路由东向西行驶,中途又调头返回至加油站。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将栗某某当场查获。经鉴定,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9.2243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临时号牌复印件、强制措施查询单、行政拘留决定书

2、被告人栗某某的供述;

3、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栗欣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栗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秦建辉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栗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居所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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