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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栗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1〕133号

被告人栗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张家港市**汽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员工,暂住张家港市**镇**花苑**幢**室(户籍地河南省襄城县**镇**村)。被告人栗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栗某某酒后驾驶苏EH****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杨舍镇金塘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海花苑路段时,与被害人冯某某驾驶的苏EQ****轿车相撞后逃离现场,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栗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4mg/100ml。

被告人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收条等书证; 

2.证人乔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事故责任认定意见等;

7.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2021年2月20日,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高

2021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栗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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