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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栗某某危险驾驶案)_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栗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9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某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于2018年11月12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5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栗某某饮醉酒后驾驶豫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尉某某水坡镇水安线1公里处被民警查获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身份年龄的情况,违法人员前科核查证明被告人无前科的情况,尉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当场查获的情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无证的情况;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被当场查获的情况,3、被告人栗某某供述自己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的情况,4、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检验报告单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的情况;5、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人当场查获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无前科,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栗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风闯

何涛

(院印)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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