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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栗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8〕677号

被告人栗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9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住天津市武清区**镇**庄平房,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2018年1月18日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5日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3日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栗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8年10月2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分别于2018年7月27日、2018年10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于2018年8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4日补查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6日,被告人栗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M****0的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京津高速延长线高架桥下辅路水木清华园门前发生交通事故,后修理工人王某甲给被告人栗某某驾驶的车辆进行修理时,万某某驾驶车辆与该车相撞发生二次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王某甲死亡。后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塘沽支队杭州道大队民警出警处理该事故,被告人栗某某向民警出示证件号码为3714811976********、姓名为王某乙的驾驶证和公民身份证,并谎称自己系王某乙本人,事故民警依据该公民身份证、驾驶证件对该事故进行处理,认定万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并进入司法程序,被害人王某甲的近亲属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某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18年1月8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王某乙下达传票,要求王某乙于2018年1月30日参与开庭审理,造成王某乙无故成为被告人的后果,给其生活带来不良影响。

被告人栗某某于2018年1月17日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刑事判决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起诉状、传票、协议书、居民身份证鉴别报告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等物证;

3.证人张某某、王某乙、殷某某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目无国法,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盗用他人的驾驶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栗某某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栗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娟娟

2018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栗某某现在居住地天津市武清区**镇**庄平房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02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文书卷8页,证据卷92页,补查卷4页(含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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