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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栗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169号

被告人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新乡县,身份证号码4107211970********,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系河南****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新乡县七里**村**号,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市场**栋**号门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14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5时19分许,被告人栗某某驾驶牌照湘******的小型面包车沿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城南汽配城对面路段时恰遇被害人邓某某在该处由西往东步行横穿马路,发生碰撞,致使被害人邓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栗某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经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交警大队分析认定,被告人栗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栗某某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刑事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初步调查报告及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戴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劲松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07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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