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现住址张北县**镇**小区**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16时33分许,栗某某驾驶冀GL****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李某某),由东向西行驶至张北县335国道372公里900米处(张化线12公里东)驶入路北路基下撞树,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栗某某受伤,车辆一定程度损坏。经认定,栗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王某某的陈述;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法医学损伤鉴定书;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永强
检察员:张亮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栗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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