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4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乡**村**号,住本村。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5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高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4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镇**村**号,住本村。2007年因犯抢劫罪被赞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高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栗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17日晚,被告人栗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已判刑)等人,驾驶一辆东风商务轿车由邢台市内丘县来到献县,又在**镇**村偷开了一辆银白色面包车,之后来到献县**小区,橇窗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家中,窃取了刘某某收藏的瓷器、青铜器、石器、玉器等大量物品及1条软中华香烟、2瓶白酒。后在栗某某家中、王某某藏匿地点搜查出六边形罐子等物品32件(套),经河北博物院鉴定,被盗涉案物品均为当代工艺制品,经河北驰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盗烟、酒价值人民币760元,被盗工艺制品价值4814元。现被扣押工艺制品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判决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监控录像截图、被盗物品照片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栗某某、王某某及同案犯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冀博院鉴函【2020】涉案物品鉴定评估报告、(2018)冀驰正评评估报告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栗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王某某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建国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栗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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