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栗加林,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镇**街道**委**组)。2013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2014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7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8月16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栗加林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19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栗加林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栗加林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店内点餐后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在之机,将柜台内一部苹果iPhone 8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3200元)和一部oppo r9s 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盗走,销赃后得人民币700元钱被其花掉。
经侦查,被告人栗加林于2019年8月7日在道里区安道街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栗加林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加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栗加林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栗加林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威娜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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