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某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中检二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树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80****,蒙古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某中旗**苏木**嘎查**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科某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2月9日被科某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2月16日被科某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树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树某甲未经许可,私自开垦科某中旗**苏木**嘎查**处与**嘎查交界处草场,并种植农作物葵花,经科某中旗草原监理所鉴定,非法开垦草原面积29.01亩。2018年春季,树某甲在此处栽种杨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科某中旗农牧业局案件移送函、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信息、**嘎查委员会证明、**嘎查耕地分布图;
2.证人白某甲、赵某某、高某某、小某某、来某某、田某某、白某乙、七某甲、杨某某、七某乙、布某某、图某某、树某乙、香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材料;
4.科某中旗草原监理所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状图、指认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树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29.01亩,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树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树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某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玉华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树某甲现取保候审,住科某中旗**苏木**嘎查**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30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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