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栋某甲、张某甲等12人敲诈勒索案)_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19〕380号

被告人栋某甲,又名:栋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6********,傈僳族,中共党员,文盲,务农,捕前住盈江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期限内不能办结,2019年4月25日经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6月6日。

被告人栋某乙,曾用名:栋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1********,傈僳族,文盲,务农,捕前住盈江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期限内不能办结,2019年4月25日经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6月6日。

被告人熊某某,又名熊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5********,傈僳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捕前住盈江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期限内不能办结,2019年4月25日经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6月6日。

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张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0********,傈僳族,文盲,务农,捕前住盈江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期限内不能办结,2019年4月25日经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6月6日。

被告人栋某丙,又名栋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1********,傈僳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捕前住盈江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栋某丁,曾用名:栋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7********,傈僳族,文盲,务农,捕前住盈江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7********,傈僳族,文盲,务农,捕前住盈江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栋某戊,又名:栋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5********,傈僳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捕前住盈江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栋某己,曾用名:栋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5********,傈僳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捕前住盈江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栋某庚,曾用名:栋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7********,傈僳族,文盲,务农,捕前住盈江县**乡**村委**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栋某辛,曾用名:栋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4********,傈僳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捕前住盈江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曾用名:余文海,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8********,傈僳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捕前住盈江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栋某甲、栋某乙、熊某某、张某某、栋某丙、张某甲、栋某丁、栋某己、栋某庚、余某某、栋某戊、栋某辛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10月4日至2019年11月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7月7日至2019年7月21日、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4日、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间,以被告人栋某甲、栋某乙为首的犯罪团伙先后多次组织盈江县**乡**村委会***、***部分社干、村民,以运牛车辆经过村寨会传染疾病为由,不交钱就扣牛、不让运牛车辆通行及向有关部门举报相威胁,多次采取拦截运牛车辆的方式,向寸某某、张某乙等人收取过路费。

2017年8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栋某甲、栋某乙、栋某戊、栋某己、栋某丙、栋某庚、张某某、栋某辛等人到盈江县**乡**村委会**岔路口附近“***”拦截寸某某的运牛车辆,以不交钱就扣牛、不让车辆通行相威胁,索要2400元人民币过路费。

2017年8月19日,被告人栋某甲、栋某戊、栋某乙、栋某辛、栋某丙、栋某己、栋某丁经协商决定,由寸某某每月向**乡**村委会***、***村民小组交纳12000元人民币过路费,便不再拦截其运牛车辆。当晚21时许,寸某某委托郭某某前往**乡**村委会**岔路口向被告人栋某甲、栋某乙、栋某戊、栋某己、栋某辛、栋某庚、栋某丙等人交纳当月过路费12000元人民币。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间,寸某某应被告人栋某甲等人的要求,支付过路费共计72000元人民币。

因*、***村民小组部分社干及村民对栋某甲公布收到的过路费金额有异议,且寸某某延迟交纳过路费,2018年6月20日晚,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熊某某、栋某己、栋某乙、栋某丁、栋某庚、张某甲等人到**乡**村委会**岔路口,对寸某某的运牛车辆进行拦截,并强行索要12000元人民币过路费。

2018年6月22日,被告人栋某乙等人到**乡**村委会**岔路口附近拦截运牛车辆准备收取过路费,之后被告人栋某乙电话联系寸某某索要过路费,在寸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8000元后便不再拦截。

2018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熊某某、张某某带领栋某丁等人在**乡**村委会**岔路口,用摩托车堵路的方式拦截张某乙的运牛车辆,并以不交费就扣牛、不让车辆通行及向有关部门举报相威胁,迫使张某乙雇请的驾驶员代为支付2000元人民币过路费。

2018年10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张某某、栋某乙、栋某丙、张某甲等人在**乡**村委会**岔路口拦截张某乙的运牛车辆,迫使张某乙支付20000元人民币过路费。

本案共追回赃款1054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栋某甲、栋某乙、熊某某、张某某、栋某丙、张某甲、栋某丁、栋某庚、余某某、栋某戊、栋某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栋某甲、栋某乙、熊某某、张某某、栋某丙、张某甲、栋某丁、栋某庚、栋某戊、栋某己、栋某辛、余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十二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栋某甲、栋某乙在犯罪中起到组织、安排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熊某某、张某某、栋某丙、张某甲、栋某丁、栋某庚、栋某戊、栋某己、栋某辛、余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英英

2019年12月19日

附:1.被告人栋某甲、栋某乙、熊某某、张某某、栋某丙、张某甲、栋某丁、栋某庚、栋某戊、栋某己、栋某辛、余某某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八十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一份。

4.涉案款物详见扣押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