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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柴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89********,汉族,文盲,农民,住开封市祥符区**乡**村三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9年11月10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逮捕。

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9月份,被告人柴某某伙同他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开封市祥符区**镇**村司某某家及高某某家八亩基本农田的沙土取走。经鉴定:柴某某的行为造成了被取土耕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明了本案的相关事实及情节;2.证人证言:证人司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柴某某对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基本供认;4鉴定意见:鉴定报告证实了柴某某挖砂取土造成耕地严重毁坏的事实;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证实了本案的相关情况;6.视听资料:光盘二张,证实了对被告人的讯问等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柴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柴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柴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柴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志杰

检察官助理:褚艳蕾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柴某某现羁押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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