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柴洪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7********,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蓟州区**乡**村**排**号,现住地天津市津南区**镇**。2015年8月份因犯诈骗罪被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2016年2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洪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柴洪某在明知被害人魏某某的妻子徐某某不具备天津落户条件的情况下,向被害人魏某某虚构可以帮徐某某办理天津户口的事实,与被害人魏某某在本市津南区海河教育园区众创空间210室与魏某某签订《天津人才引进咨询服务协议》,骗取被害人信任。自2019年3月至8月被害人魏某某按照柴洪某指示,分多次向被告人柴洪某及柴洪某的朋友赵某某账户转账21万元,其中10万元打入赵某某账户后由赵某某在本市南开区白堤路邮政银行柜台转给被告人柴洪某,柴洪某将所获钱款用于偿还自身债务。后被害人魏某某多次催促落户事宜,被告人柴洪某皆找理由推脱。2019年10月,被告人柴洪某制作虚假的准予迁入证明通过微信发给被害人,被被害人魏某某发现。2019年12月,在被害人魏某某催要钱款未果后被害人报警,柴洪某当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2019年9月,被告人柴洪某以相同方式向被害人原某某虚构可以帮其丈夫办理天津户口的事实,并向被害人邮寄了《天津人才引进咨询服务协议》, 骗取被害人落户款23560元。
2019年9月,被告人柴洪某向被害人吴某某虚构可以帮其办理天津户口的事实, 后被害人吴某某以银行卡转账方式向被告人柴洪某支付落户款22560元,柴洪某除3500元为被害人吴某某缴纳考试培训费用外,其余款项皆用于偿还其自身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截图、情况说明、服务协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魏某某、原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柴洪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柴洪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洪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柴洪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柴洪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柴洪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若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璐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换押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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