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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柴某甲、柴某乙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874号

被告人柴某甲,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黑龙江省**********号,暂住本市******老村****房。因妨害公务嫌疑,于2019年2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柴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31989********,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黑龙江省**********号,暂住广东省********房。因妨害公务嫌疑,于2019年2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甲、柴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柴某甲及其家人在本市福田区**公园**广场因贩卖风筝与公园管理人员发生争执、推搡。福田公安分局**派出所驻**警务室民警黄某某及辅警王某某接到警情后赶到现场进行制止。在民警黄某某表明警察身份并要求双方停手后,柴某甲依然向黄某某右眼下方打了一拳,柴某甲大儿子被告人柴某乙亦动手打了辅警王某某左下额一拳(经鉴定,民警黄某某、辅警王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随后,莲花派出所其他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柴某甲、柴某乙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柴某甲、柴某乙的身份材料,治安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情况说明,出警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余某某、田某某、祝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柴某甲、柴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柴某甲、柴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甲、柴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柴某甲、柴某乙归案后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两被告判处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进

2019年4月29日 

附:

    1. 被告人柴某甲、柴某乙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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