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柴某甲、李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2699号 

  被告人柴某甲,曾用名:柴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3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镇**街**号。被告人柴某甲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本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3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镇**村乡村街**号**号。本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5日被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甲、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柴某甲、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被告人柴某甲与罪犯张某甲(已判决)、李某乙(已判决)经共同商议,每人出资5万元合伙开公司向老年人推销电器及保健品,适时组织老年人进行会销,启动资金交由李某乙管理使用。

2018年3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2018年8月底离职)租用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与信息学院路西北角科技才智名座15楼1517房间为办公地点,并以其本人名义在郑州市金水区工商局注册成立了“郑州市金水区**日用百货店” ,由李某乙负责公司日常运营,被告人柴某甲、张某甲负责幕后指导,罪犯李某丙(已判决)负责监督管理公司日常账目及进货工作。公司成立初,招募了被告人李某甲、罪犯宋某甲(已判决)、邱某甲(另案处理)、邱某乙(另案处理)、张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开始公司运营工作,由李某乙化名为李某丁并自称为江西**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经理,被告人李某甲负责通知老人参加活动、现场催单、登记人员信息等工作,罪犯宋某甲化名宋某乙、自称江西**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员工,负责公司财务报账、接送货、接待等工作。后因李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无法保证公司正常运行,张某甲提议让宋某甲入股。2018年10月份,宋某甲出资4万元入股,公司股东变成张某甲、宋某甲、李某乙三人,被告人宋某甲出资后第二天又撤回出资。

被告人柴某甲、李某甲、罪犯张某甲、宋某甲、李某乙等人通过向“大河报”、“郑州日报”、“郑州晚报”等报纸内夹放内容为“公司3周年庆典免费发放托玛琳养生壶”的宣传页,以此手段作为前期宣传工作,分批次向招揽过来的老人免费发放托玛琳养生壶并宣讲一些养生方面的知识,逐渐取得老人们的信任,然后由张某甲化名为张某丙自称自己为江西风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通过现场播放视频的方式向老人们虚假宣传自己的经历和在事业上取得的成功来骗取老人们的信任,既而向老人们推介瓦胆煲、富氢水素机、生命细胞艾止康胶囊等电器和保健品,进行集中会销。

会销中,张某甲等人谎称生命细胞艾止康胶囊可以治疗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具有抗癌作用、防癌作用,虚构产品、赠品价值,虚构购买胶囊就赠送到巴马旅游、一年后高价回收第五套人民币的事实,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瓦胆煲、水素机、生命细胞艾志康胶囊,骗取老年人财物。

经统计,被告人柴某甲罪犯张某甲等人骗取牛某甲、付某某、杨某某、普某甲等14名被害人购买生命细胞艾止康胶囊,共计骗取人民币171500元(已扣除赠送的300元红包)。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年8月底离职,其离职前的诈骗金额为129900元。案发后,罪犯张某甲、李某丙已经全部退赃,被告人李某甲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柴某甲于2020年4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柴某甲及同案犯张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宋某甲、邱某甲等人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牛某乙、付某某、杨某某、张某丁、张某戊、普某乙、马某某、李某戊、郭某甲、任某某、沈某某、刘某某、娄留成、郭某乙的陈述;3、证人王某甲、黄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受到案经过、话术、转账截图、聊天截图、账单截图、报站地址、物流清单、宣传单、收据、优质客户名单、实物照片、接收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消费记录、房屋租赁合同、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一卡通/路卡通明细查询,扣押清单、案件被害人统计、非党员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柴某甲、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甲、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柴某甲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系从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罪犯张某甲、李某丙已退缴全部赃款,对被告人柴某甲、李某甲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身患甲亢且有两名年幼的子女(一名三岁零八个月、一个一岁零九个月)需要照看抚育,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柴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柴某甲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超

检察官助理:王蓓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柴某甲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换押证一套;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