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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柴某某非法经营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知产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柴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柴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宫西路万源吉庆农副产品市场南侧的北京**食品店内,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北京市大兴区烟草专卖局当场查获,现场起获卷烟392条。经鉴定,上述卷烟均系真烟,价值合计人民币92244.6元。该批卷烟现被扣押并由北京市大兴区烟草专卖局代为保管。

被告人柴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书证:北京市大兴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书、北京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北京市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报告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北京市大兴区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5.其他材料:被告人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柴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霍成茹

检察官助理:刘冰

                                             (院印)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中取保候审,电话:1861273****;保证人:陈某某,电话:1581149****。

2.案卷材料五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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