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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柴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五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柴某某,女性,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51957********,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区,住黑龙江省********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被告人柴某某将其位于努文木仁乡两家子村东南10华里处林地改成水田,种植水稻。2019年,发包给艾某某耕种。经扎赉特旗林业和草原局鉴定,涉案地块位于努文木仁乡3林班,共计90.1亩,原地类乔木林、林种用材林、优势树种杨树、现状水田,涉案地块现已全部补植杨树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无犯罪记录证明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证努文木仁林业站出具的情况说明、荒山承包造林合同承包土地合同、证明、齐齐哈尔建华医院诊断证明书等;

    2.证人林某某柴某甲艾某某柴某乙张某某柴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林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被占用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占山

检察官助理:玉光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黑龙江省**市**区**村**号楼**单元**室,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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