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柴某某等3人诈骗案)_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刑诉〔2019〕505号 

被告人柴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227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街道**村**幢**室。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78********,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怀远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曾用名:卢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622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崔某某、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均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柴某某先后招募被告人卢某某、崔某某为货车司机,为节省运输成本,在浙江宁波至嘉兴段高速路间假冒集装箱运输车以集装箱ETC付费的方式偷逃高速路通行费,共计88443余元。

其中被告人卢某某驾驶浙B*****从2018年3月至案发偷逃费用共计49279余元;被告人崔某某驾驶浙B*****从2018年5月至案发偷逃费用共计34874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柴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已补缴费用9万元

被告人柴某某、崔某某、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崔某某、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骗取高速通行费,其中被告人柴某某涉及金额88443余元;被告人卢某某涉及金额49279余元;被告人崔某某涉及金额34874余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柴某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至2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1年至1年2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至1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柴某某联系方式:138********;被告人崔某某联系方式:158********;被告人卢某某联系方式: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